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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
2026-10-27 17:13   审核人:

冀工发〔2023〕20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规范基层工会经费使用,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工会会计制度》和《工会预算管理办

法》《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等规定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省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社会组织单独或联合建

立的基层工会委员会。

第三条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纪守法原则。基层工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有关规

定,依法组织各项收入,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

施细则精神,严格执行全国总工会和省总工会有关制度规定,严肃财经纪律,加

强工会经费收支管理,严格按开支范围和标准使用工会经费。

(二)经费独立原则。基层工会应依据全国总工会关于工会法人登记管理的

有关规定取得工会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并根据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设立工会经费银行账户,实行工会经费独立核算。

(三)预算管理原则。基层工会应按照《工会预算管理办法》等要求,将单

位各项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基层工会经费年度收支预算(含预算调整)需经

同级工会委员会和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同意,并报上级主管工会备案。

(四)服务职工原则。基层工会应坚持工会经费正确的使用方向,优化工会

经费支出结构,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将更多的工会经费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

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增强工会组织服务职工的能力。

(五)勤俭节约原则。基层工会应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厉行勤俭节约反

对奢侈浪费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工会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经费使用要精

打细算,节约开支,提高工会经费使用效益。

(六)民主管理原则。基层工会应依靠会员管好用好工会经费。年度工会经

费收支情况应定期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建立经费收支信息公开制度,

主动接受会员监督。同时,接受上级工会监督,依法接受国家审计监督。

第二章工会经费收入

第四条基层工会经费收入范围包括:

(一)会费收入。指工会会员依照全国总工会规定按本人工资收入的5‰向

所在基层工会缴纳的会费。

(二)拨缴经费收入。指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依法

向工会拨缴的经费中的留成部分。

(三)上级补助收入。指基层工会收到的上级工会的各类补助款项。

(四)行政补助收入。指基层工会所在单位行政方面按照工会法和国家的有

关规定给予工会的补助款项。

(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指基层工会所属企事业单位按规定上缴的收入。

(六)投资收益。指基层工会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对外投资发生的损溢。

(七)其他收入。指基层工会除上述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

第五条基层工会应加强对各项经费收入的管理。

(一)基层工会要按照会员工资收入和规定的比例,按时收取全部会员应交

的会费。会员交纳的会费应存入工会银行账户,全部留存基层工会开支使用。

(二)基层工会要加强与本单位行政部门的沟通,按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职

工工资总额口径,以及全国总工会、河北省总工会规定的分成比例,及时足额拨

缴工会经费,不得以行政补助代替应拨缴的工会经费。实行财政划拨或委托税务

代收工会经费的基层工会,要确保足额落实留成经费。

(三)基层工会要统筹安排行政补助收入,按照预算确定的用途开支,不得

将与工会无关的经费以行政补助名义纳入账户管理。

第三章工会经费支出

第六条基层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

第七条基层工会经费支出范围包括:职工活动支出、职工服务支出、

维权支出、业务支出、资本性支出、对附属单位的支出和其他支出。

第八条职工活动支出是指基层工会开展职工教育活动、文体活动、宣

传活动、劳模职工疗休养活动、会员活动等发生的支出。包括:

(一)职工教育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政治、法律、科技、业务等专

题培训和职工技能培训所需的教材资料、教学用品、场地租金等方面的支出,用

于支付职工教育活动聘请授课人员的酬金,用于开展的职工素质提升补助和职工

教育培训优秀学员的奖励。

对优秀学员的奖励应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优秀学员的评选

范围不超过参加培训人员的10%,每名优秀学员奖励标准不超过300元。

聘请授课人员的酬金标准参照当地财政部门关于培训费管理的规定执行。

(二)文体活动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职工业

余文体活动所需器材、服装、用品等购置、租赁与维修方面的支出以及活动场地、

交通工具的租金支出等,用于职工健身活动支出,用于文体活动优胜者的奖励支

出,用于文体活动中必要的伙食补助费。

文体活动奖励应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谁主办、谁奖励。文

体比赛活动设置奖项的,每次奖励范围不得超过整个活动参与人数的三分之二,

团体最高名次奖励标准人均不超过300 元,个人最高名次奖励标准不超过 500

元,依次递减;不设置奖项的,可向参加人员发放人均不超过100元的纪念品。

同一项目一个年度内不得重复比赛、重复奖励。不得以文体活动滥发奖励。

基层工会举办或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文体活动,确需统一着装的,可按

实际参加人员每人每年不超过800元的标准购买服装。购置活动用器材按实际需

要确定。

举办文体活动需外请教练、编导、裁判、评委的,其劳务费发放标准每

人每半天不超过500元,其他为活动服务的工作人员,劳务费发放标准每人每半

天不超过100元。举办文体活动的本单位工作人员不得领取劳务费。

基层工会组织开展文体活动,确需安排用餐的,可以安排工作餐,标准

为每人每天不超过100元。活动统一安排工作餐的,凭用餐原始凭证据实报销。

基层工会可组织会员开展职工春节联欢会,可购买适当的干鲜水果等食

品,并可参照不设置奖项的文体活动为参演人员发放不超过100元的纪念品。

基层工会在组织开展各类比赛时,可根据比赛项目实际需要为参赛人员

购买人身意外保险,购买险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不得购买与比赛活动无关

的商业保险。

基层工会要向所在单位行政部门积极争取专项资金为职工配备健身设施、

健身器材,组织职工参与职工健身活动。自身健身设施不能满足职工会员需求的,

每年可以按照一定标准为职工会员购买健身服务,所需经费纳入年度收支预算。

文体活动支出预算不能全部用于购买健身服务,严禁将购买健身服务变相为滥发

津贴、补贴,严禁以商业预付卡方式提供相关服务。购买健身服务的项目、标准

由基层工会制定具体办法予以明确,经基层工会委员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批准后执

行。

(三)宣传活动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重点工作、重大主题和重大节

日宣传活动所需的材料消耗、场地租金、购买服务等方面的支出,用于宣传党的

创新理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

神等经常性宣传活动方面的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举办的知识

竞赛、宣讲、演讲比赛、展览等宣传活动支出。

(四)劳模职工疗休养支出。用于基层工会组织和开展的劳动模范和先

进职工疗休养活动的公杂费等补助支出。

基层工会可承担行政委托的组织劳模和先进职工、在防疫救灾等突发公

共事件中承担急难险重任务职工、长期从事有毒有害作业和苦脏累险岗位职工以

及患职业病、慢性病、工伤等急需康复的职工疗休养任务,并优先选择劳模疗休

养基地和工会疗养院开展疗休养活动。疗休养以康复治疗、健康体检、健康讲座、

形势报告、文体活动等为主要形式,可合理安排参观,鼓励将参观活动与爱国主

义教育、红色教育相结合,激发劳模职工的爱党爱国爱人民的情怀和民族自豪感。

参观以革命传统教育基地、职工思想政治教育基地、先进企业及社区、社会主义

新农村、博物馆、纪念馆等为主,可适当安排参观具有当地代表性的人文和自然

景观,其中,收费景点控制在2个以内。疗休养时间一般不超过5天(不含往返),

其中,外出参观原则上不超过2天,往返路费、伙食费、住宿费等由所在单位行

政承担,基层工会可对疗休养活动的公杂费等进行适当补贴。疗休养期间,不得

跨省活动,原则上住宿地点不变。

(五)会员活动支出。用于基层工会逢年过节和会员生日、婚丧嫁娶、

退休离岗的慰问等支出。基层工会要界定好会员的身份,凡工资未纳入本单位拨

缴工会经费总额的,不向其发放集体福利。

基层工会可以用会员会费组织会员观看电影、文艺演出和体育比赛等,

开展春游秋游,为会员购买当地公园年票。基层工会组织会员春游秋游应当日往

返,不得到有关部门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组织春游秋游确有需要,可开支交

通费、工作餐、门票、活动用品等,每人每天不超过200元,工作餐参照文体活

动用餐标准。会费不足部分可以用工会经费弥补,弥补部分不超过基层工会当年

会费收入的三倍。基层工会按照规定组织的会员春游秋游,确需购买外部服务的,

可根据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履行必要的采购程序,选择旅行社承接,明确服务

内容、服务标准等,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相关费用。严禁将购买旅行社服务异化

为公款旅游。

基层工会逢年过节可以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每人每年不超过

2100 元。逢年过节的年节是指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即元旦、春节、清明节、

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

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生活用品等。基层工会可结合实际采取实物发放或指

定地点限时领取确定物品的提货凭证,但不得发放现金、购物卡及代金券。同等

条件下可通过“832平台”等渠道优先采购脱贫地区产品作为慰问品。

基层工会对会员生日慰问,可以发放每人每年不超过300 元的生日蛋糕

等实物慰问品,也可以发放蛋糕店的蛋糕券。

工会会员结婚,可分别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慰问品或慰问金;符合政策

生育头胎,可分别给予不超过1000 元的慰问品或慰问金,生育二胎、三胎的,

每次可分别给予不超过1500元的慰问品或慰问金。

工会会员生病住院,可给予每人每次不超过1000元的慰问品或慰问金,

同一会员同一病种当年多次住院,慰问一次为限。工会会员去世时,可给予不超

过2000元的慰问金,工会会员近亲属(配偶、父母、配偶父母、子女)去世时,

可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慰问金,并可按当地风俗习惯以工会的名义购买花圈等。

基层工会必须结合实际情况在制度中统一明确慰问标准和方式,不得搞特殊化的

慰问。

工会会员退休离岗,基层工会可组织座谈会欢送,可购买适当的干鲜水

果等食品,可发放不超过1000元的纪念品。

(六)其他活动支出。基层工会用于开展其他活动的各项职工活动支出。

第九条职工服务支出是指基层工会开展职工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建家活

动、职工创新活动、职工书屋、职工互助保障、心理咨询等工作发生的支出。

包括:

(1)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

发明创造、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技术培训等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支出及其奖励

支出。对于竞赛成绩突出的个人可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具体奖励标准由基层工

会结合本单位实际,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确定。

(2)建家活动支出。用于基层工会组织建设、建家活动方面的支出。

(3)职工创新活动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职

工创新活动发生的支出。

(4)职工书屋活动支出。用于基层工会为建设职工书屋而发生的图书购

置以及维护的支出。

(5)其他服务支出。用于基层工会组织开展会员和职工普惠制服务、心

理咨询、互助保障等其他方面的职工服务支出。单位行政和有条件的基层工会可

对参加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的职工在互助费用方面给予一定的补助。

基层工会可组织“六一”儿童节慰问活动,慰问范围为有 14 周岁以下

儿童且参加活动的职工,由基层工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慰问支出办法和标准。

不得未组织活动直接使用工会经费购买发放慰问品。

具备条件的基层工会可立足自身工会经费预算管理实际,为本单位职工

开展子女托管、托育服务。但必须履行必要的集体决策程序,依法依规给予适当

工会经费补助,不得直接用工会经费为符合托管、托育条件的职工发放补贴。

第十条维权支出是指基层工会用于维护职工权益的支出。包括:

(一)劳动关系协调支出。用于基层工会推进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

动、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和队伍建设、开展劳动合同咨询活动、集体合同示范文本

印制与推广等方面的支出。

(二)劳动保护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

活动、加强群众安全监督检查员队伍建设、开展职工心理健康维护等以促进安全

健康生产、保护职工生命安全为宗旨开展的职工劳动保护发生的支出。

(三)法律援助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向职工群众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服

务等发生的支出。

(四)困难职工帮扶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对困难职工提供资金和物质帮

助等发生的支出。

在档困难职工的帮扶救助按照全国总工会、省总工会有关文件标准执行,

其他职工会员本人及家庭因大病、意外事故、子女就学等原因致困时,基层工会

根据困难的情况,经工会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可一次性给予不超过3000元的

救助。

(五)送温暖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春送岗位、夏送清凉、金秋助学

和送温暖等活动发生的支出。

(六)其他维权支出。用于基层工会补助职工等其他方面的维权支出。

第十一条业务支出是指基层工会培训工会干部、加强自身建设及开展业务

工作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

(一)培训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培训发生的支出。

(二)会议支出。用于基层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常委会、

经费审查委员会以及其他专业工作会议的各项支出。

机关事业单位工会按照当地财政部门关于培训费、会议费的有关规定执

行,企业工会可参照上述标准执行,也可按照所在单位行政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专项业务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组织建设、专题调研、专项工作等

支出。

(四)其他业务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发生的不属于以上业务开支的其他业务

支出,如发放兼职工会干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兼职工会干部不

可发放兼职补贴)和专职社会化工会工作者补贴,用于必要的办公费、差旅费,

用于支付代理记账、中介机构审计等购买服务方面的支出。

经本单位党政认可和上级工会批准,基层工会可以开展表彰优秀工会干

部和积极分子工作。评选表彰总人数应控制在本单位会员人数的15%以内,奖励

标准每人每年不超过500元。

第十二条资本性支出是指基层工会从事工会建设工程、设备工具购置、

大型修缮和信息网络购建而发生的支出。

第十三条对附属单位的支出是指基层工会按规定对所属企事业单位的

补助。

第十四条其他支出是指除上述支出以外的各项支出。

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有关规定,基层工会专职

工作人员的工资、奖励、补贴由所在单位承担,基层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必要的

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由所在单位提供。所在单位保障不足且基层工会经费

预算足以保证的前提下,可以用工会经费适当弥补。

第四章财务管理

第十六条基层工会主席对基层工会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

整性负责。

第十七条基层工会应根据国家和全国总工会的有关政策规定以及上级

工会的要求,制定年度工会工作计划,依法、真实、完整、合理地编制工会经费

年度预算,经规定程序批准后执行,严禁无预算、超预算使用工会经费。

第十八条基层工会应根据年度预算,积极组织各项收入,合理安排各

项支出,并严格按照《工会会计制度》的要求,科学设立和登记会计账簿,准确

办理经费收支核算,定期向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基

层工会经费年度财务决算需报上一级工会备案。

第十九条基层工会应加强财务管理制度建设,健全完善财务报销、资

产管理、资金使用等内部管理制度。基层工会应依法组织工会经费收入,严格控

制工会经费支出,各项收支实行工会委员会集体领导下的主席负责制,重大收支

须集体研究决定。

第二十条基层工会应根据自身实际科学设置会计机构、合理配备会计

人员,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反映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和财务管理状况。具备条

件的基层工会,应当设置会计机构或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专兼职会计人员。对暂时

不具备独立核算条件的基层工会,上一级工会可通过上代下集中核算等形式,履

行财务管理职责,确保各级工会所有单位全部收支纳入工会预决算管理。

第二十一条基层工会要加强会计核算,规范会计基础工作。各项开支

要真实合法,严禁虚构工会活动、虚列经费支出。慰问品、生日蛋糕等大宗物品

采购应采取公开招标或比选形式确定。发放慰问金、慰问品等,审批手续齐全,

签领规范到位,要附本人签名的签领单,购物发票要写明具体品名、数量、单价

或附盖有销售方公章的购物清单,符合纪检、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审核要求。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省总工会负责对全省工会系统工会经费收入、支出和使用

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管理体制,市级及以下

各级工会应加强对本级及下一级工会经费收支与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下一

级工会应定期向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报告财务监督检查情况。

第二十三条基层工会应加强对本单位工会经费使用情况的内部会计监

督和工会预算执行情况的审查审计监督,依法接受并主动配合国家审计监督。内

部会计监督主要对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会计账簿与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及时

性、财产物资的安全性完整性进行监督,以维护财经纪律的严肃性。审查审计监

督主要对单位财务收支情况和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查监督。

第二十四条基层工会应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不准使用工会经费请客送礼。

(二)不准违反工会经费使用规定,滥发奖金、津贴、补贴。

(三)不准使用工会经费从事高消费性娱乐和健身活动。

(四)不准单位行政利用工会账户,违规设立“小金库”。

(五)不准将工会账户并入单位行政账户,使工会经费开支失去控制。

(六)不准截留、挪用工会经费。

(七)不准用工会经费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或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经济

担保。

(八)不准用工会经费报销与工会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二十五条各级工会对监督检查中发现违反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

施细则的问题,要及时纠正。违规问题情节较轻的,要限期整改;涉及违纪的,

由纪检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责任;构成犯罪的,

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标准为上限标准,基层工会应在标准内

执行,严禁突破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基层工会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细化各项支出范围,明确具体开支标准,确定审批权限,规范活动开展。基层工

会制定的相关办法应报上一级工会备案。

第二十七条本实施细则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河北省总工会关

于印发<河北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冀工发〔2018〕18

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本实施细则由河北省总工会负责解释。

河北省总工会

2023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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